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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上海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因女儿谢晶被误诊致死将上海新华医院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谢跃萌夫妇发现新华医院的医生在谢晶死后广泛篡改和炮制病历,妨碍了相关鉴定及民事诉讼的进行。经学习法律知识,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认识到新华医院的这种行为应当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谢夫妇遂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及该院医师严云等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并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07年4月18日,我们女儿谢晶因双下肢出血点一个月到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因医生的错误处置,同年6月25日突然在该院死亡。2007年6月25日,我们向医院提出按有关规定复印和封存相关资料,该院未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在延迟一天给原告复印医嘱单后,又篡改病历原件,造成了多处客观病历都存在两个版本,不仅如此,《住院病史录》第17页为事后补写,封存的时候并不存在。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不料,上海市卫生局一方面对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处置为“信访”,完全没有理会申请人提出的法定职责依据。抛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转而引用《信访条例》的不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谢夫妇的申请;另一方面又将谢跃萌夫妇的“信访”推给被控行政违法者(新华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上交大不是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自然无法受理谢夫妇的行政申请。
被推来推去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又枉称“你与新华医院的纷争事项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依然不予受理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
谢跃萌夫妇认为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是民事官司,法院对行政违法行为无处理和处罚职责。无奈之下,谢跃萌夫妇将上海市卫生局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已经正式受理了该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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